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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的競合

淺談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的競合

淺談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的競合

周傳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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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本來不能混為一談,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一些由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的競合。每當此時,當事人往往顧此失彼,不能夠正確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筆者現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案實際,談一下當事人應如何正確維權。


一、受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的競合有哪幾種情形?


根據20041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下面2種受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1)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機動車傷害的;(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出現上述情形,便構成受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的競合。


二、發生競合時,受害職工和其單位應該怎麼辦?


(一)受害職工可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20045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若肇事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賠償義務,受害職工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調解終結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二)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若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要特別注意,別錯過1年的申請時限,以免使權益受損。


三、發生競合時,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能否兼得?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3)由於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給與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