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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性病還賣淫,法律懲治止害人,

患有性病還賣淫  法律懲治止害

患有性病還賣淫 法律懲治止害人,

[案情介紹]

   被告人:王七姐,又名王琪,女,24歲,安徽省巢湖市人,農民。1992年5月30日被逮捕。

   1991年12月,被告人王七姐從原籍來到北京。1992年1月22日,經市西城區性病監測中心檢查,確診王七姐患有淋病。此後,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沒有治癒,卻在市石景山區古城南里、西城區三里河等地,向趙某、尹某、湛某、鄭某等人賣淫,直至被抓獲時為止。

[案情分析]

   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不僅危害社會治安,而且還會傳播性病,嚴重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嫖娼的決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規定,此罪的罪名應定為傳播性病罪

   根據上述《解答》的規定,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本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了賣淫、嫖娼的行為。至於實際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通過其他方式(如通姦等)將性病傳播給他人的,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明知。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按照以上要件,被告人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淋病面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她定罪處罰是正確的。由於本案判決是在《解答》下達之前,故將罪名定為明知有性病賣淫罪是可以的,但《解答》發佈後,此類案件的罪名應定為傳播性病罪

[案情結果]

   經過不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淋病而向他人賣淫,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明知有性病賣淫罪。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於1992年9月4日判決如下:被告人王七姐犯明知有性病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

[相關法規]

  《關於嚴禁賣嫖娼的決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