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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須有日期嗎

勞動合同必須有日期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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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須有適用約定嗎


依照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必須約定試用期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據此可以看出,並非任何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而是固定期限三個月以上的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即便用人單位在這兩種情形下約定了試用期,該試用期的約定也應該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該條第四款的規定執行,即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於試用期,其實法律中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從實際考慮,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就很容易出現單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發生,這對廣大勞動者來講是很不利的。畢竟在試用期內工資待遇是要低一些,要是沒有對試用期期限加以限制,對於勞動者而言就太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