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須有履行日期的約定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們簽訂合同之時並不一定就是合同履行的時間,我們通常都是在合同中約定一個履行期限來履行我們的合同,但是我們合同必須有履行日期的約定嗎?如果沒有約定合同是否就歸於無效了,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為大家解答。
一、合同必須有履行日期的約定嗎?
不是必須的。對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即使在合同中並非必需有履行期限的約定。
二、為什麼要約定合同履行的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我們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話對於我們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後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方面不是非常有利。
三、合同如沒約定履行期限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相關規定,合同約定事項只要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損害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等不合理條款,那麼我們的合同都是有效力的,所以即使我們沒有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我們的合同效力也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
四、我國《民法典》在買賣合同履行期限上的相關規定: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的時間。
3、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從以上的介紹中大家應該已經明白了我們約定的條款中並不是合同必須有履行日期的約定,所以我們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我們簽訂的合同也是成立生效的,當然我們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日期的話,我們在今後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會有許多不方便的地方,所以我們還是應當儘量在合同中約定我們的履行日期,以便確定違約責任促進合同目的達成。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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