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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下面是小編蒐集的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5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
  《勞動合同法》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畢業生保護、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在試用期內或者入職後,都將與用人單位再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涉及求職者權益的規定有哪些呢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千萬不能簡單地口頭約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的1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________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提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變了以往一些單位________年一簽的慣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以及用人單位自用工起滿________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本人不願意之外,都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需要説明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也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長期合同,應屆生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考慮簽約期限。
  違約金以及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並非畢業生違背了用人單位的意願就要交違約金或者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類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一類是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另一類是對負有保守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義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經濟賠償金主要是企業給勞動者的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終止時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包括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造成勞動者不再續訂)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經濟賠償金。
  試用有時限有工資
  雖然在試用期難免如履薄X,畢業生也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________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二)
  
一、明確誰是簽約主體
  《勞動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後,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要求勞動合同制度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主要表現在:
  一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的單位類型出現,對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規範缺乏法律規定,不利於維護這類單位的勞動者權益。
  二是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並且沒有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只有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才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或者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不能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
  三是隨着我國社會主____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為此,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以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也是一種雙向選擇的用人制度,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也需要依法規範,在打破能進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時也需要維護其勞動者的就業穩定。而且,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也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
  鑑於以上新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確定的適用範圍,實際上就是可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範圍。由於勞動合同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的標誌性地位,因此,在適用範圍方面,《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所規定的適用範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按照《勞動法》規定,其適用範圍僅包括3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
  這裏,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在用人單位的類型方面,《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
  所謂民辦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實質上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間組織主要是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種形式。
  
2、在上述規定中,之所以要強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被列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是因為在目前的體制下,由於國情原因,仍然有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並非勞動關係。
  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僅適用於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我國當前的國情是相符合的。
  此外,在《勞動合同法》中採用的事業單位概念,與《勞動法》所稱的事業組織一詞相比,也更為規範和準確。
  
二、勞動合同應有哪些必備內容
  
首先,關於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只是籠統地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則更加具體和明確:《勞動合同法》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方面,《勞動合同法》則規定了三項措施: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即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處,特意強調了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
  
2、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處,強制性地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________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________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這是對對用人單位較之未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言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筆者個人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勞動合同法》也因此就有更強、更實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方面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
  此外,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也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係應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裏,僅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對於在用人單位在用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其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則從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會出現勞動合同的期限與雙方勞動關係的持續期不一致的情形。
  
其次,關於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為了規範勞動合同條款,使一些重要內容能夠被約定,《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至少應當具備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在構成勞動合同主要條款方面,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一樣,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方面應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且二者均表示,在此列舉的條款之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另行補充新的內容。只不過,在補充新內容方面,《勞動合同法》也通過列舉的方式提示性表明了雙方可以在此基礎上另行約定的事項,如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而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刪減。
  
1、增加的部分必備條款內容:
  
(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原因是這些內容是勞動關係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約定、如何約定,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社會保險必備條款的原因,是為了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條款的落實,《勞動合同法》中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
  
2、取消的部分必備條款內容:
  
(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
  
(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在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的約定方面,如果因約定不明引發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勞動合同的關鍵條款約定不明引發了爭議,《勞動合同法》還提出了指引性的解決辦法。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勞動爭議的仲裁、訴訟解決壓力,無論對於勞動者權益的快速、便捷保障,還是緩解司法部門因訟累造成的工作壓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附1:《勞動法》第19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附2:《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對於勞動者來説,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注意:
  
1、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係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等。對於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採用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2、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瞭解。
  勞動關係與其他民事關係相比,其突出的特點是具有某種形式上的人身屬性。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管理者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的勞動。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對勞動者來説就至關重要了。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深入瞭解用人單位的現實情況,尤其要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一般會反映出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勞動者應結合自身情況,分析自己達到用人單位要求的可能性。瞭解這些有助於提高自身就業的成功率,降低就業過程中的機會成本。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三)
  簽訂勞動合同十大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____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五、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七、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職工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十、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今後用以處理辭退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
  有些企業以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更好的保護企業方的利益,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所以為了保護企業以及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________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於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免責條款
  由於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於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徵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範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係,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五)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今後用以處理勞動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XX認為,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關鍵問題。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四、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在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超過)
  三個月到________年
  一個月
  ________年到________年
  兩個月
  ________年以上
  六個月
  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於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六、勞動者應當瞭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總裁學習網認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
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時,應當認真閲讀,知曉內容後再簽字。否則,容易揹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扣押勞動者的證件;採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於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總裁學習網建議大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大意簽下了陷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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