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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起訴離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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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起訴離婚的費用

想去法院起訴離婚,但不知到要準備多少錢。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收取哪些費用?訴訟離婚的費用是多少呢?針對以上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詳細介紹關於法院起訴離婚的費用。

關於法院起訴離婚的費用,法院是依據案件中需要處理的財產總額按比例來收取訴訟費用的。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每件離婚案件具體的收費基數,是由當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地區經濟的狀況來確定的。例如,在北京,高院就規定,每件離婚案件需交納的基礎費用為150元,超過20萬元部分,再按0.5%補交。以北京為例,如果雙方爭議財產在100萬元,法院要收取的訴訟費用就是150元(基礎費用)+40000元(100萬-20萬=80萬部分的0.5%)=40150元;如果訴訟選擇簡易程序審理,訴訟費將減半徵收,即20075元。但是,要明確一點,這裏所要列的財產,僅僅是需要人民法院處理的即雙方有爭議的財產,如果不需要人民法院處理,即雙方對一部分共有財產已作好約定或即將能做好約定,當事人不想讓法院處理,就不必提交財產證據,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通常訴訟費都是由原告預交的。訴訟結束後,再由被告給付原告自已應當承擔的那一部分訴訟費。但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一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這時,原告預交的訴訟費越多,“損失”就會越大。另一方面,如果原告根據財產總額老老實實地預交了訴訟費,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即不準離婚,這部分已交納的訴訟費法院是不會退回的,此舉會給原告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我們建議原告在立案時,不需要預交所有的訴訟費,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立案時,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交的財產證據要求原告預估共同財產的價值。對此,當事人一是可以只提交必要的財產證據,二是可以少估財產的價值,儘量將財產估值控制在20萬以內,達到只交納一個最低收費就可以將案子立上的目的。但最好在預計的數字後加上“暫估”二字,以防止將來訴訟時對方有意在數額上做文章。比如,某男向法院起訴,六年前房產的購入價為20萬元,起訴時,某男在財產清單中列明該房產價格為30萬元,但市場價可能已達到100萬元。後來,根據庭審情況,因子女歸女方直接撫養,因此該房很有可能歸女方所有,男方得房屋折價款。這時,女方代理人一再強調既然某男在訴狀中已明確認可該房市值為30萬,女方亦表示確認,則該房只能按30萬折價分割,造成男方極為被動,最後不得不以撤訴挽回局面。當然,實際上男方最終可不必撤訴也可挽回局面,因為可以申請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這也可以説明財產列明雖然簡單,但也藴含技巧和法律精髓,切不可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