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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額繳納社保如何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不可以單獨以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費用,損害了勞動者的應有權益,可以先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解決,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第3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未足額繳納社保如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