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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1、超過期限需補繳滯納金和利息,社保斷繳超過一定的時間期限,是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的,按照現行規定,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計算公式: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當然,在實際執行中,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來收取的,個體參保的一般沒有徵收滯納金,但是,如果個人參保人跨年度欠費,那就必須補繳滯納金。
2、45歲之前沒有繳納記錄的不允許一次性補繳,2019年1月1日以後達到60週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45歲週歲不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即意味着在45歲之前,必須有社保繳納記錄,否則是不允許一次性補繳的。
3、三類人可進行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本地户籍,並在1961年至1982年期間下鄉的知青;本地户籍,曾經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的大齡人員(男年滿65週歲、女年滿60週歲);本地城鎮户籍,曾經與國有企業或縣級、鎮級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並已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退休年齡。

2019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户。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