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是如何計算的?
勞動者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沒有特殊情況,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因為破產倒閉,萬不得已需要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發生糾紛的話,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尋求解決,那麼,勞動仲裁後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是如何計算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傢俱體講一講。
一、勞動仲裁後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之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單位不支付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哪些收入不在確定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範圍?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手段,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規,經勞動仲裁後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標準參考勞動者的月工資制定,工齡每增加一年,賠償金就多一個月的工資。這裏勞動者的月工資應該是工資總額,但是不包括勞動保護費用和創新發明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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