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合同糾紛未清算返還投資款嗎
一、合夥合同糾紛未清算返還投資款嗎
合夥合同糾紛未清算是不可以返還投資款的。
合夥糾紛必須經過清算,查清楚盈利及虧損情況,如盈利則可按約定分配利潤,如虧損也要按約定承擔虧損,不能單純地要求退還出資款。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的類型
合夥糾紛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幾種:
1、要求給付合夥盈餘款。主要針對合夥經營有贏利的情況,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資,尚有盈餘,此時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該類案件共有5件。
2、要求支付合夥墊付款或費用。在合夥期間未按出資比例實際支出,一方墊付款項較多,而合夥經營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領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動配合對帳清算的情形下,墊付較多一方提出主張。該類案件共計6件。
3、要求返還投資款或投資設備。合夥事項未按約開展,或者雙方約定了投資款返還的條件時,原告提出該種請求,共計6件。
4、要求支付退火(股)款。該類案件共4件,合夥人退夥時,經協商訂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了另一方應當支付的款項金額,如另一方違約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該種請求。
5、要求支付合夥虧損補償款。由於合夥經營發生虧損,一方支出相對較多,要求另一方按出資比例結算後補償相應的差額。此類案件共有2件。
6、要求確認合夥協議無效或解除合夥協議,同時退還投資款。該種訴訟請求一般在合夥目的無法實現,或合夥主體資格及合夥內容有法律禁止性規定時,由受損相對較大一方提出主張。該類案件共有2件。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合夥企業在進行清算以前,合夥人是不能夠請求進行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説,在企業進行正式的清算好之前,是不能夠進行利潤分配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是屬於虧損的情況,那麼就需要共同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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