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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律師——夫妻婚內買房岳父母出資幫助妻子出具借條未有丈夫簽字有效嗎


離婚房產律師——夫妻婚內買房岳父母出資幫助妻子出具借條未有丈夫簽字有效嗎

原告訴稱

錢某霞林某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周某森林某丹錢某霞、與林某鵬償還借款528446.69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錢某霞林某鵬系夫妻關係,二人系林某丹之父母,林某丹周某森原系夫妻關係,2013年9月29日登記結婚,2020年經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周某森林某丹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二人購買房產以及家庭生活需要,陸續向錢某霞林某鵬借款,至今尚未償還。上述款項系周某森林某丹的夫妻共同債務,雖然二人已經於2020年離婚,但仍應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錢某霞林某鵬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周某森辯稱,不同意錢某霞林某鵬的訴訟請求。首先,兩張借條的形成時間和筆跡不一致,不符合常理。另在周某森林某丹的離婚判決書中,林某丹也認可除其姐姐的63000元以外沒有其他債務,所以這筆債我方不認可,另林某丹的母親錢某霞林某丹的款項我方不知情,林某丹的母親轉給周某森的款項已經轉回給林某丹

林某丹辯稱,同意錢某霞林某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錢某霞林某鵬系夫妻關係,二人系林某丹之父母,林某丹周某森原系夫妻關係,2013年9月29日登記結婚,2020年經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於2015年6月購買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北京房產),於2018年6月購買位於天津市二號房屋兩套房屋(以下簡稱:天津房產),現雙方對房屋的產權仍未處理。

周某森林某丹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林某鵬2016年2月24日向林某丹的銀行賬户轉賬100000元,於2018年1月向林某丹的銀行賬户轉賬人民幣66446.69元,於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28日分別向林某丹的銀行賬户轉賬10000元、12000元。2018年7月11日,錢某霞周某森的銀行賬户轉賬340000元。

林某丹2017年1月15日向錢某霞林某鵬出具借條,載明:今已向林某鵬借款100000元,用於家庭生活支出。林某丹2018年1月3日出具借條,載明:今已向錢某霞借款66446.69元,用於購房及家庭支出等。林某丹2018年9月30日再次出具借條,載明:今已向母親錢某霞借款362000元,用於購買天津市二號房屋錢某霞林某鵬主張上述轉賬均系周某森林某丹為購買房產等支出向其借款。周某森不認可前述借條的真實性,稱確實收到上述款項,但並未用於家庭生活支出,全部都給了林某丹

針對2016年2月24日轉賬的100000元,林某丹主張該筆款項收到後有20000元通過支付寶轉賬給了周某森,有60000元系周某森從銀行取現,有20000元是其與周某森共同去銀行取現,周某森稱其確實收到林某丹通過支付寶轉賬的20000元並取現60000元,但上述款項均給了林某丹,剩餘20000元是林某丹自己取現。

針對2018年1月2日轉賬的66446.69元,林某丹主張該筆款中的5461元用於歸還北京房產的房貸,剩餘61000元轉入了自己的支付寶,後用於支付天津房產的購房款及手續費。周某森林某丹收到該筆轉賬之後轉入其支付寶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針對2018年7月11日和2018年7月28日的兩次轉賬共計22000元,林某丹稱該22000元也轉入了自己的支付寶,後用於支付天津房產的購房款及手續費。周某森稱其不知情。

針對2018年7月11日轉賬的340000元,周某森主張在收到轉賬的當日即在林某丹的指示下向案外人張某萱轉賬80000元用於歸還借款,剩餘260000元轉賬給了林某丹,具體去向和用途不清楚。林某丹主張張某萱80000元借款是用於支付支付天津房產的定金,剩餘260000元收到後全用於支付天津房產的購房款和税費。

 

裁判結果

周某森林某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錢某霞林某鵬借款528446.69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錢某霞林某鵬向法庭提交了林某丹的借條以及相關轉賬記錄能夠證明其與林某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因借條的出具以及借款的給付均發生在林某丹周某森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該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針對2016年2月24日發生的借款,周某森對借款的發生實際知情且對大部分款項進行了支取,雖其表示支取的款項實際給了林某丹,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認定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針對2018年的三筆借款,林某丹主張該款項全部用於購買天津房產,因林某丹周某森確實在2018年購買了天津房產,且資金支出金額較大,林某丹現在對資金的具體流向作出了基本合理的解釋,周某森作為其中340000元借款的轉賬對象,對天津房產購房款的資金來源未作出清晰的解釋,對其主張的存款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採信林某丹的主張。據此,法院認定前述借款均為林某丹周某森的夫妻共同債務。

周某森林某丹現已離婚,但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有連帶償還的義務。如雙方針對離婚糾紛的財產分割以及債務分擔存在爭議,可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