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的材料有哪些
一、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案件應提交的材料:
1、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應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
2、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提供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如需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應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註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4、 仲裁裁決書原件及複印件。
5、 證明收到裁決書時間的材料。
6、 仲裁協議或者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的複印件。
7、 當事人認為可以支持撤銷仲裁裁決的其他證據材料。
8、 訴訟地址確認書。
二、勞動仲裁裁決撤銷條件有哪些
不是所有的仲裁裁決都可以申請撤銷。對於終局裁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要注意,一般是用人單位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撤銷,但是如果以下兩種情形是從收到法院的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撤銷:
①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裁決性質時,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
②勞動者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的。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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