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勞動仲裁審理期限有多長
一、提出勞動仲裁審理期限有多長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於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所需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7、經仲裁委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三、勞動仲裁爭議的提出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現階段,勞動爭議案件大部分都由當地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即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勞動仲裁製度最開始在中國適用的時候,案件數量並不是很多,但是隨着大家法治意識的增強,數量也是在不斷增加。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提出勞動仲裁審理期限有多長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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