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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傷二十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