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一般勞動合同裏面都是具體約定了期限的,而在期限屆滿的時候才會終止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卻可能出現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而在提前終止合同的時候,單位也要可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此時提前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提前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一)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此時都必須要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下進行,不然提前終止的行為就會構成違約,此時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現實中,有的情況下終止合同需要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這個補償金是怎麼算的,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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