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勞動爭議調解過程是什麼?
(一)定義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説明。
(二)基本內容
勞動爭議調解貫穿整個勞動爭議糾紛解決的過程,自勞動爭議發生起,就可以自主向對方提出調解,或者依《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在訴訟階段,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相較於仲裁、訴訟而言更為節約人力成本與時間成本。若勞動者能儘量調整心態,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在調解過程中把握時機、運用一定的協商技巧,可以更有利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調解申請
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四)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五)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
調解申請人的資格;
(1)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
(2)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
(3)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六)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閲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七)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八)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以上關於勞動爭議調解的過程以及各種情況都是全國通用的,除了福州市的朋友可以借鑑參考之外,大家都可以以此來比照自身的糾紛所在,希望大家遇到勞動糾紛問題都可以理性對待與解決,不要選擇不理性的方式,衝動是魔鬼,希望可以平靜理性地對待,關於“福州市勞動爭議調解”的問題就解答到這裏了。更多知識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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