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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對酒駕教師的處理

教師醉駕一般不會被開除公職。

教育局對酒駕教師的處理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會被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並未達到會被開除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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