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教師行政拘留教育局如何處理

如果教師因體罰學生、侮辱學生、品行不良等原因被行政拘留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行政拘留教育局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