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發放拖欠工資怎麼賠償
一、沒有發放拖欠工資怎麼賠償
所謂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有以下幾種情形:
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
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
3、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後,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未足額發放工資用人單位的責任
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上述第一組、第二組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其次,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及該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25%經濟補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3、單位惡意拖欠工資後,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按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
三、勞動合同的簡要介紹
所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在聘請勞動者工資時簽訂的相關合同,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作為企業的相關保障。在勞動合同當中必須要寫明勞動者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等。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當中必須要明確勞動方和用人單位,同時還需要寫明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具體的工作職責。雙方可以制定一個勞動合同時限,也可以不規定時限。除此之外,勞動合同當中還需要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支付方式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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