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公司辭退不賠償怎麼辦?
公司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員工後不賠償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不籤書面勞動合同有何風險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重申了《勞動法》的規定,即在我國建立勞動關係需要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更為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將面臨許多懲罰措施。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有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無法辭退勞動者,否則,違法辭退要支付2倍賠償金。
我國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糾紛是我國時有發生的糾紛類型之一,千千萬萬的勞動者的利益都是需要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維護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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