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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如何保護抑鬱症

抑鬱症是精神狀態類或精神健康類疾病,不是職業病危害所產生,不屬於職業病範圍。但是,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一般抑鬱症不大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但患抑鬱症的員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當然員工嚴重違紀/犯法者/死亡除外。

勞動法如何保護抑鬱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籤:抑鬱症 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