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在自己手上該怎麼辦?
大家都知道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建立了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對於一些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沒有約定清楚的話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充協議的,關於勞動合同不在自己手上該怎麼辦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勞動合同不在自己手上該怎麼辦?
1、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勞動者沒有拿到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責令改正;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不在自己手上該怎麼辦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一種風險,如果勞動者隨時離開用人單位,並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是很難獲得賠償的,並且沒有了勞動合同的束縛,很難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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