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的職位被改了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上的職位被改了怎麼辦
如果勞動合同上的職位被改了的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單位違反勞動法變更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簽署,也可以不用重新簽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相關條件,那麼,發生工作崗位調整,雙方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避免後續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1、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利拒絕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
2、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3、單位行為屬於違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不管是員工還是用人單位,只要一方想要對先前簽訂好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變更裏面的任何一個內容的話都是需要相互協商達成一致才可以的。如果用人單位隨意更改勞動合同裏面的內容且沒有告知員工的話,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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