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怎麼算?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怎麼算?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會提前通知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之後,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只要雙方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沒有意見,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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