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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仲裁判決後如何執行

在我國仲裁判決後如何執行

民間社會生活當中,只有因為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大多數才能夠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因為仲裁機構屬於民間團體,在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上受到我國仲裁法的約束,仲裁最終會作出一定的判決結果的,而有人在接收到仲裁的判決結果以後卻不知道在我國仲裁判決後如何執行?

一、在我國仲裁判決後如何執行?

仲裁結果出來後按照仲裁決定書上的決定執行。

勞動仲裁結果出來後,也就是仲裁裁決書下達後,在15日內,雙方不服,可以上訴至當地的人民法院,如果15日內雙方未上訴,裁決書生效,申請人可以拿着裁決書去單位執行,如果單位拒絕支付裁決書上支持的請求,可以噹噹地的人民法院的執行庭去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時間大概6個月。

二、哪些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因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而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這一確定勞動關係存在的憑證而難以維權。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範圍,勞動者可以就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這一事由,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權利救濟。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涉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全過程。對於這一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發生的爭議,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來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這一類勞動爭議是由於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而引發的爭議。所謂除名,是指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髮生的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到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的權利等而引起的爭議;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而引起的爭議;因福利、培訓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有關福利待遇、培訓等約定事項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因勞動保護髮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等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這一項規定的內容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金錢給付問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這裏主要談一下“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包括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賠償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這是一項兜底的規定。除了上述勞動爭議事項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也要納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範圍。

由此來看,仲裁判決後如何執行的這個問題本來也就是非常簡單的,仲裁判決書上面所有的內容如果自己沒有爭議的話,就按照判決書上寫的去執行就行了,如果存在爭議的話,那麼可以在15天之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的問題得看仲裁的判決結果,這個小編沒辦法和大家統一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