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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如下: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