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簽有賠償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未簽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話不一定有賠償,那就要考慮兩種情況,第一,是公司不續簽,第二,是員工自己不續簽,這兩種情況相對應的處理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所以概括的説就是:單位同意續簽並且提出的條件比之前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同意續簽但是條件比之前差,勞動者不同意的,那麼公司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有法律明文規定是否繼續重新簽訂,同時如果企業的做法與法律規定不符合,勞動者享有權利獲得企業的補償金,具體規定如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或者新合同待遇變低本人不續簽,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有賠償得看是誰不肯續簽合同,公司不肯再續簽合同的,也不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那麼是要賠償的,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想做了,到期之後不再續簽,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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