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成功為普洱某某駕校,撤銷瀾滄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裁決
黃律師成功為普洱某某駕校
撤銷瀾滄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裁決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27日,瀾勞人仲案字[2018]08-1號瀾滄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裁決書裁決:一、裁定被某某駕校為楊XX補繳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應繳部分由某某駕校承擔,個人應繳部分由楊XX承擔,補繳金額以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的金額為準。二、普洱市某某駕校在收到本裁決書一個月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某某駕校的補繳養老保險的手續申請,普洱市某某駕校應積極配合楊XX辦理相關手續。普洱市某某駕校收到上述裁決書後不服,向黃律師諮詢如何辦理。
若要得出上述仲裁裁決是否應當被撤銷的結論,首先應該釐清原審仲裁程序是否存在違法。
律師分析:
黃律師及團隊成員接受普洱市某某駕校委託之後,將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法定要件、本案的實際情況等對普洱市某某駕校進行具體分析。聽過黃律師的分析後,普洱市某某駕校同意向普洱市中XX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後經黃律師審查原審仲裁程序及材料,提出以下法律意見:一、本案中,“普洱市某某駕校”不是適格的當事人。二、本案原審仲裁程序錯誤:1.原審仲裁院未在案件受理後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我單位,之後送達的仲裁申請書缺失兩頁,屬於仲裁程序嚴重錯誤。2.原審仲裁院未在開庭前五日向我單位書面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仲裁庭組成人員和開庭通知》,屬於仲裁程序錯誤。3.原審仲裁程序超過最長案件受理期限、審理期限後才受理結束、審理完畢,屬於仲裁程序嚴重錯誤。三、本案原審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1.對於仲裁申請的受理時限、審理時限、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2.申請人不應為被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四、原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
法院裁定:
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普洱市某某駕校向法庭提出黃律師的意見。經法庭審理認為:普洱市某某駕校與楊XX的勞動關係成立。楊XX於2017年2月27日主動辭職,爾後向瀾滄縣勞動爭議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請,依據提交的仲裁申請書中未註明申請具體日期。依據仲裁院加蓋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書證實,其提交申請的日期為2018年5月16日。仲裁院於2018年5月16日立案。是否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內提交仲裁申請,無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楊XX的仲裁申請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而且原審在仲裁審理過程中,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屬於仲裁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予以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為此申請人普洱市某某駕校的申請理由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瀾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
即裁定書生效後,原審仲裁裁決被普洱市中XX撤銷,原審對普洱市某某駕校確定的義務被推翻。若楊XX繼續維權需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詳見(2018)雲08民特37號民事裁定書]
辦案總結:
普洱市中XX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書後,當事人普洱市某某駕校甚為滿意。因在分析案情時,黃律師已將可能的結果及大致時間向委託人即原告普洱市某某駕校充分進行説明。本案結果為撤銷仲裁裁決,推翻了仲裁院對普洱市某某駕校確定的義務,保障了普洱市某某駕校的合法權益,為其減少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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