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緩刑對工作有什麼影響
一、拘役緩刑對工作有什麼影響
會影響工作,具體的工資待遇、工作內容可以諮詢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問題,應該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規定製定獎懲辦法。
根據《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對於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也自然撤銷。1994年4月20日內務部也在《解答》中明確規定:對被判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繼續留在機關中工作,應分配適當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不定工資級別。
據此,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敍職的工作,發給臨時工資。由於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身份和工資級別均未確定,再加上,緩刑又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不執行刑罰的考驗期限。因此,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
二、擴展資料:
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原單位是否收回安排工作及其工資待遇如何確定的問題: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其職務自然撤銷,是否收回,由原單位根據其犯罪性質研究決定。不予收回的,辦理開除手續。
收回的,安排參加勞動或臨時性工作,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臨時工資標準,發給適當報酬,管制期間悔改表現好的,期滿解除管制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期滿釋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問題: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拘役期滿釋放後,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的,分配適當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等級應低於拘役前的職級和工資待遇。
勞動人員在我國的社會中,應積極地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勞動和生活。一旦觸犯法律的,相關的國有用人單位和政府機關應辭退勞動者,符合我國的用工條件進行辦理。如勞動者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申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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