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招合同簽訂後辭職違約金需要嗎
一、公招合同簽訂後辭職違約金需要嗎
不需要。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者辭職的方式
1、行使辭職權:
我國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三十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行使特別解除權: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辭職,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並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3、與用人協商一致再辭職。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辭職是勞動者的自由權利,一般來説,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同時在這期間做好工作的交接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產生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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