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嗎?
一、勞動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嗎?
勞動合同屬於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是“無償合同”的對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不必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等為其典型。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劃分,並不完全等同。一般來説,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單務合同卻並非皆為無償合同。有些單務合同是無償的,如贈與合同:而有些單務合同則為有償合同,如借款合同。
二、勞動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對比特點
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2、區分意義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一)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二)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三)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是非常的明確的,也就是説勞動者是需要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的話需要一定的報酬,在這種狀況之下就是屬於雙方互相負有一定的義務,所以應該是屬於有償合同,並不是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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