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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經濟糾紛,需考慮親情倫理因素?

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經濟糾紛,需考慮親情倫理因素

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經濟糾紛,需考慮親情倫理因素?

 

 

以法律途徑解決家庭成員間經濟糾紛,需要從家庭成員間法律事務特點出發,特別考慮親情倫理與家庭道德因素。

 

 

案情簡介:

 

2004年,龔某將經營的批發市場眼鏡商鋪轉給兒子陳某經營。2008年,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陳某每年支付龔某補償費15.5萬元。2012年,龔某以陳某僅支付19.5萬元,尚欠77.5萬元起訴。

 

法院認為:

 

①係爭合作協議形式及結構與一般市場主體所籤協議並無二致,但就協議各方關係而言則有所區別,即協議雙方為近親屬。故對係爭合作協議定分止爭,法律層面判斷是一方面,而家庭倫理方面考量亦不應忽視,否則將有悖公序良俗。

 

②龔某為商鋪的眼鏡經營業務打下基礎,陳某作為近親屬同樣為商鋪經營傾注心血,作出貢獻。後雙方就商鋪經營權產生紛爭,合作協議則是雙方就經營權爭議經案外人協調後相互妥協的產物。陳某告作為取得商鋪經營權一方,可從商鋪經營中獲得收益,龔某放棄經營權而獲得每年15. 5萬元補償,雙方對價無法以簡單的市場標準來衡量,勢必有感情因素摻雜其中。鑑於雙方關係特殊性,合作協議中雙方亦未就商鋪變遷等突發情況下權利義務作出約定。雖然眼鏡市場不復存在,但如據此簡單地認為陳某無須繼續支付任何補償費顯然對龔某並不公平,而要求龔某完全按合作協議約定無限期地全額支付補償費亦不合理。③本案系近親屬間經濟糾紛,近親屬間主張權利一般無法迴避感情、臉面等非法律因素,具有不同於其他民事主體間的模糊性和口頭化特徵,而龔某在其他案件中亦提及係爭合作協議,故龔某一直都在向陳某主張係爭補償權利是符合常理的,應予採信,陳某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判決陳某補償龔某15萬元。

 

實務要點: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家庭成員之間經濟糾紛,需要特別考慮親情倫理與家庭道德因素,從分析家庭成員間法律事務特點出發,合理闡釋協議當事人隱含在書面內容之外的真實意思,以平衡作為協議雙方當事人的家庭成員在經濟上的利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