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拒絕續簽公司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拒絕續簽公司有補償嗎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員工提高工資,公司可以拒絕續簽並且不補償嗎
用人單位維持原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原約定工資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工資的
(2)原約定崗位出現調整導致工作量增大,而工資不變的(這個屬於降低約定條件)
(3)明顯違背同工同酬原則的(需要你自己舉證和你同樣工作內容的員工工資與你差距很大)
(4)用人單位有其他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行為的,比如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強令勞動者超時超量工作又不給於補休或加班工資的。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五項區別
1.法律保護不同: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涉及法律強制的社會保險工傷加班經濟補償金等.而勞務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規範如合同法保護。
其次,法律後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2.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3.法律關係、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客觀要求不同: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籤勞動合同;反之,由雙方協商選擇簽訂。
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籤一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係的(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用人單位承擔。
單純簽訂勞務關係的,則由個人承擔。
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籤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簽訂不在於時間的長短而定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法律為廣大員工提供了切實的保障舉措,當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若遇到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可準備充足相應材料,要求勞動仲裁解決問題。如若遇到因個人需提高工資導致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用人單位理應拒絕簽訂合同。所以,在是否續簽的問題上,還要考慮實際的情況來做最後的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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