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有效嗎?
一、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同財產有效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雖説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就共同財產中貴重的財物,一方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如出售,則必須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而要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但要是對方有足夠充分的利益相信,處分行為是屬於夫妻共同行為,而自己也是善意購買同時支付了合理對價,也完成了房屋產權過户的,這種情況下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但是夫妻在出賣共同共有財產時,應當相互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是,在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事務時,應當互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為直接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時,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該處分行為是夫妻共同行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個方實施的處分行為,從而處分行為無論另一方實際上是否同意,均無需返還,都應當有效。
二、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有什麼責任
對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擅自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對另一方處分權的一種侵犯。在一般情況下,這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不過也可以看做是對方在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有關規定,此時需要對共有人造成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而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也可以對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在我國的《民法典》最新的修訂中,是規定了夫妻之前的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這也就是説,如果是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比如説給孩子報輔導班、添置傢俱等,此時處分行為就是有效的,當然的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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