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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如何補救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如何補救: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如何補救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據此,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缺失約定履行期限的補缺方法,先後順序為:首先,由雙方為當事人協議補充,這廝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最為理想的補充方式,最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在當事人不願協議或者不能達成一致一件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均不能確定履行期限,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在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依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主張債權,但根據公平原則和履行債務的客觀需要,法律同時賦予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寬限期。債權人主張權利後,在寬限期屆滿前,債務人仍無清償的責任,當然也就不能認為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負責履行義務的責任,如仍不清償,債權人的權利即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當然,寬限期應根據合同標的大小、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綜上所述,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還是可以使用相關辦法予以補救的。最理想的情況,還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補充條款的意願,如果情況不甚理想,那麼往往會依據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來確定履行期限。涉及到債權債務問題是,債權人有主張期限的權利,但同時債務人也有一定的寬限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