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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約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一、不續約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不續約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1、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勞動者是主張不了經濟補償的。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簡單説: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並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3、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解散的情況,單位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