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如果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應該怎麼來進行賠償?賠償的標準是怎麼計算的?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計算問題。
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賠償: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款。目前國家沒有對違約金標準做出統一規定。北京市在《勞動合同規定》中明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工反映企業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而有失公平的問題。同時,北京市對職工在某些事項結束前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於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勞動合同在什麼樣的情形下可以約定賠償金呢?是否可以隨意約定呢?這是很多勞動者都普遍關注的問題。勞動合同中可以要求約定押金嗎?請找本站的小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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