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怎麼確定設備所有權轉移?
時間不一定,如付款未超過75%,所有權歸出賣人,一般是以交付為要件。
採購設備所有權轉移與風險承擔:設備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可以在設備採購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設備所有權轉讓不包含設備中體現的知識產權。
所謂風險,是指設備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損失。一般情況下,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設備交付之前由出賣人負責,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設備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實除外: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設備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中的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設備採購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設備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將設備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因設備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拒絕接受設備或者解除合同的,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所有權
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所有權的轉移主要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類所有權的轉移是有區別的,一般動產的轉移以物的交付為時間點,交付完成,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動產則以辦理產權變更或登記為準,登記完成後所有權發生轉移。
在將設備出售了後,其所有權也需要轉移,只有拿到了設備所有權之後,該套設備才真正的屬於自己,為此在購買設備的時候,人們也會關心設備所有權的問題。此時我們作為合同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以及所有權的移轉的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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