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蓋章後不還給員工怎麼處理?
一、勞動合同蓋章後不還給員工怎麼處理?
公司不給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主張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什麼?
1、除下面提到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蓋章之後不還給員工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服務期,如果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員工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存在竟業限制條款時,可以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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