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完了公司沒有給我們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簽完了公司沒有給我們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發生糾紛以後,用人單位有出示勞動合同的義務,不出示的,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現在僅僅是勞動合同文本問題,沒有實際發生其他權利義務糾紛,等發生糾紛以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就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單位違法行為依法提出要求維權,勞動糾紛實行仲裁前置程序,必須先申請仲裁,不服裁決結果才能在規定時間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2、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各項權益都能得到保障,都會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確保雙方的權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完勞動合同後,是需要一式兩份的,一份存檔在用人單位,另一份應該交給勞動者來保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將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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