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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時,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不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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