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籤的時間嗎,有什麼規定?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當中,有些勞動者非常關心,自己的合法權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在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過程中一定要約定好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為這些條款通常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相關,勞動合同籤的時間嗎,有什麼規定很多人不知道,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知識。
一、勞動合同籤的時間嗎,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同的人會做出不同的選擇。
1年也好,5年也罷,無論你做怎樣的選擇,有一點必須明白,不能稀裏糊塗地過日子。表面上你是簽了1年合同,1年後可以乾淨利落地“走人”,但問題是如果1年後還找不到“下家”,而“上家”又無意留你,該怎麼辦?所謂未雨綢繆,1年有1年的打算,5年有5年的計劃,關鍵在於你對全局的考慮。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應該簽訂幾年,法律並沒有強制的規定,法律所強制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合同,至於合同內容雙方可以進行約定,約定不明確的還可以簽訂補充協定,在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也可以提前告知用人單位,這是小編對勞動合同籤的時間嗎,有什麼規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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