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什麼?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兩個原則:合法原則和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所謂合法,就是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項要求:
(1)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民營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凡年滿16週歲、初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均是有鑑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即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以書面訂立,方為合法。雖然在實踐中,有些企業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在事實上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也受法律的保護,其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保護。
2、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內容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勞動權利義務的個體規定,具體表現為合同條款。《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二、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什麼?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員工入職之後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的簽訂時間,入職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合同的履行地和用人單位的註冊地是否一致,要注意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時間以及試用期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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