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條文,關係到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力,也是勞動者維權的一項標準和依據。各地對於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也有基本的條例細則,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介紹重慶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怎樣的。
重慶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關係,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應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建立勞動關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非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情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依法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八)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條款。
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統一的勞動合同標準文書格式。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或者解除的條件。
第十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限應計算為合同期限。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部分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章 勞動合同監察、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區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施監察。
第二十二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介紹的“重慶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由於各地的基本情況不同,勞動法在各地的實施也應該有所區別。所以,許多地區都有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是對勞動法實施的具體規定,有助於本地區的勞動者來維權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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