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具有什麼約束力,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具有什麼約束力,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具有的約束力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必須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一)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二)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三)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四)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五)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六)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之時30日之內必須要進行簽訂的,雙方需要對於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之後自願簽署,並且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勞動合同必須是合法合理的,這對於保障用人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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