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據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僱主對僱員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規定,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責任”,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僱主的無過錯責任,為僱主對僱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過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可依其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它是適用於侵權之債領域的一項原則。關於過失相抵是否適用於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領域,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曾有較大爭議。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過失相抵原則作了完整的規定,該解釋第2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該解釋規定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確定賠償義務人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應適用過失相抵,該解釋雖是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司法解釋,但其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卻可適用所有損害賠償領域,這也與世界各國通行的的作法相一致,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無過錯侵權責任適用過失相抵理論的研究成果,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在僱傭關係中,僱主無過錯責任與僱員的過錯責任之間可以適用過失相抵。
對於勞動合同的規定,自己應該多加了解,一旦自己受到侵害,對於問題的解決,自己肯定會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權益的維護,但是對於實際的問題,需要自己一定程度的知曉,只有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着重要的作用,這樣才會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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