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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如下:
1、醫療費。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住宿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6、殘疾賠償金。參照傷殘係數,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八週歲。
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