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與公司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經過以後,則有必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然而,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會選擇續簽合同,因為公司提出的合同條件不合適或他們自己有自己的考慮,一些員工不想續簽合同。
在實踐中,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公司將在以下情況下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單方面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2、公司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如工資、職位等級)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未同意並提議終止合同。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情況,那麼公司就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事實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公司維持或提高續簽條件且員工拒絕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公司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按照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年限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是少於六個月並且不到一年的,就按照一年來計算。如果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時間少於六個月,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有一個特殊規定是,如果勞動者的月薪高於所在市政府公佈的上一年度員工的平均月薪,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員工平均月薪的三倍,並且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是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公司提出了更為優秀的工作待遇,員工依然拒絕與公司續簽合同的,公司就不用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了。如果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公司違規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積極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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