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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解除勞動合同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口頭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