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合同到期能續簽嗎?
一、商鋪合同到期能續簽嗎?
商鋪合同到期是可以續簽,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優先租賃權,不過,也不排斥優先租賃權。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優先租賃權的,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合同到期後,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在新的競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條件後,出租人應先徵求原承租人是否願意接受該新的承租條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該承租條件,出租人應將租賃物優先出租給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時,出租人方可將租賃物出租給新的承租人。四、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二、商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雙方可以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署《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不能以單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勞動者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均未提出續簽,而員工個人仍在單位工作,則公司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存在一年後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日後辭退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合同期滿,通俗地説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時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當事人後來意思發生變化,反悔了,也不能改變當時的約定,這是合同存在的基礎。既然是雙方約定到期終止,雙方都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所以遵循勞動合同的約定也是不設立經濟補償的最根本原因。所以從法律上説,合同期滿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當然,為了雙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合同期滿商鋪組租出方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租賃方續約,但租賃方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使用商鋪需要與房東簽訂租用協議,協議到期以後就不再對商鋪有使用權,但是是可以選擇和房東續租的,對於是否有優先續租的權利,要看雙方在合同中是否有這個約定,而且我國也沒有規定優先續租,也不排斥優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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